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广东三江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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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也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
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属于利得!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利得: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
投资收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金融投资收益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各类金融投资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都属于个人11类应税项目中的同一类,该类税率一般为20%!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

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
###关于第一个问题:关于捐赠扣除的问题!

产品捐赠,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视同销售。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61.90贷:产成品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70*.17%)因此,贵公司按照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捐赠额应当为:61.90万元;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1000*12%=120万元,贵公司捐赠额为61.90万元,允许全额扣除?
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那么,纳税调整61.9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个问题,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从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50万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购买股票获利30万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区别情况确定税收征免:1、如果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应当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而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照税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此可见,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即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持有非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律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如果分配前子公司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母公司不用重复缴纳?

但是,如果子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而母公司不享受,收到投资收益需要补齐母公司税率的差额部分。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规定,你公司从银行买卖的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或者从市场上买卖的股票,在卖出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分红性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你公司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26条第2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控制权限制,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税前自行扣除。
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投资各方,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相同,不再补缴所得税;
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高于联营企业的,要补缴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补缴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代入化简,上列公式为: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